半岛酒店,万鑫公司大会现场---
罗拔臣,欧阳靖,戚万达等人面面相觑,都不太明白宋志超所说的这个“职业经理人”是个什么鬼。
事实上也不怨不得他们。
现在才1992年,不管是香港,还是美国,还是英国,还是世界其他地方,在商业上根本就没有引入“职业经理人”这个概念。
据宋志超所知,“职业经理人”发源于九十年代中期的美国,差不多是1995年左右才有这个概念,意指那些虽然不是老板,却拥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甚至是比老板更善于经营管理企业的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管理先进的企业里从事过特定领域和层级的管理工作,擅长于解决企业面临的经营管理问题;他们无需创办自己的公司,而只需在企业间流动,终身从事管理工作。
对于宋志超来说,“职业经理人”这个词汇可谓印象深刻,记得不错,那是1999年的时候,他的一位朋友在深圳开办了一次为期4天的“职业经理人特训营”,参训的学员有60多人,宋志超应邀以半费的价格参加了这次培训。
这期训练营的学员大多来自民营企业,都是一些仰慕职业经理人、并想成为职业经理人的人。这期训练营有四位授课老师:一位据称是百事可乐香港地区的原销售总监,一位是宝洁公司的大区经理,一位据称是武汉百威啤酒的原市场总监,另一位就是宋志超的那位朋友---曾在联合利华的一家区域经销商的公司当过一年多的执行总经理。那次训练营讲的都是些市场营销相关的知识,尽管现在看来很是“小儿科”,但当初可谓是市场营销的金科玉律。
参加那次训练营,让宋志超毕生难忘是:无论在同学眼中,还是在老师眼中,他这位在国内著名上市公司担任高管的人,竟然也完全不属于“职业经理人”的范畴。
因为在当时,完全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是那些有在跨国公司担任中高管的经历、会讲散装英语、“深谙”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之道、外表和内心都超级自信的人……
大概是因为这次经历,在此后的十几年,宋志超从高级打工仔,摇身一变,成为自主创业的大老板,继而成就了惊人财富。
回溯过去一切,犹自历历在目。
宋志超如今把“职业经理人”这个词汇提前创作出来,其目的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香港虽然属于国际大都市,但是家族企业密布,其管理模式大多也是家族模式的,很少会引入外援来做高管,不管是家族的家主,还是继承人,都高高在上,容不得半点权力丢失。
这种家族模式的经营方式,在宋志超看来,前期对于管理和经营是有好处的,可以权力集中,推行各种策略和发展方案,但是随着企业和集团规模的不断变大,这种模式就变成了一种“阻碍”。
试想一下,一个集团一般来说都是多元化投资和发展,就拿李超人家族来说,除了他们李家的“根据地”长江实业之外,未来还包括了地产,百货,通讯,智能科技等等。倘若李超人不放权,依靠家族模式发展下去,自己掌控地产,让他两个儿子一个掌控百货,一个掌控通讯倒也无可厚非。奈何李家的生意越做越大,这时候单单靠他们父子三人就难以撑起偌大的商业帝国,需要不断地引入管理人才,这时候“职业经理人”就是最好的选择。
而事实证明,未来李超人家族也的确是用这种金字塔模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来经营李家的,并且成果斐然。
再来看看宋志超,在很多眼里,其实宋志超就是超级“暴发户”的代表。
也是,短短一年多身家上百亿,这还不算,更让人羡慕嫉妒恨的是宋志超小小年级就掌管了,四五家大公司。
在遭人嫉妒的同时,宋志超却深刻地明白一个道理,人力毕竟有限,作为一名老板,到底该管理什么?
这个话题换做是其它人,一定会回答,做老板当然是要管理公司啦,这还用问。
但在宋志超看来,这个答案是错误的。
至少对于现在的他来说,这个答案是错的。
没错,做老板是该管理公司,但那是公司不太大,集团不太大,你能力强悍,足够亲力亲为,这时候你所做的就是做好自己当老板的工作,管理好公司。但是换成现在拥有四五家公司,精力却变得有限的宋志超来说,他所管理的目标就改变了,不是公司,而是人!
招募职业经理人,让这些经理人代理自己来管理每一个分公司,自己所要做的就是管理好这些人,不要出乱子,拿捏住大局即可。
诸葛亮那么聪明,却活活累死了,宋志超自认不如孔明先生,所以他也不想布其后尘。
实际上讲了这么多,宋志超之所以要创造发明出“职业经理人”这个称号,唯一的原因就是---懒!
……
笃笃笃!
宋志超斜坐在老板椅上,拿眼乜斜了一下还在交头接耳,议论纷纷的众人,等到大家安静下来,目光朝他看来,这才开口说道:“我知道大家对这份合约都有意见---甚至听到有人讲,这份合同就是卖身契。”
“事实上,这就是一份卖身契!”
众人哗然,原本以为宋志超要好好解释一番,没想到却承认了。
看着众人面露惊异,宋志超从容淡定地说:“事实上,你们手中每人的合约都不一样,因为你们每个人的身价不一样……因此,给你们每个人开的价码也都不一样。”
宋志超话音刚落,就见在座各人,全都用手掩住了自己的文件,模样紧张,生怕被身边的人看到。
见此,宋志超莞尔一笑,心中不禁泛起一句话来:驭下之道,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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