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偶像单身,我和他之间就还有百万分之一的可能走在一起。所以我还要支持我的偶像,说不定哪天我的偶像注意到了我,从此就和我成就了一段佳话。
不少女粉丝还真就是这样的一种感觉。
实际上的情况是,可能么?对于男偶像的女粉丝来说,首先,你要是个超级大美女,在现实里也就不缺帅哥,不缺好男孩了。
真不是徐清埋汰谁,真的是很浅显的道理。比较疯狂的追星族女孩,绝对不会是什么女王范。说到底这两种属性是有冲突的。
人家超级大美女,其他方面的条件也不错的话,不会这么疯狂的追星。而你们正常的追星族的话,又是容貌达不到人家男偶像审美观的情况。
说到底,人家可是偶像明星,每天见得大美女平均还不得十几二十个?
每天见得大美女多了,颜值稍微差一点的,怕是真的很难看上眼。你要是家财万贯或者还有什么其他的强到爆炸的优势,说不定还真有那么万分之一的可能,让你的爱豆和你走在一起。
别扯什么你爱豆不会那么肤浅,换你,你会迁就么?说到底,要是因为自己和爱豆那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而疯狂追星的话。本质上,其实就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
你这里想让你的爱豆谦就你,你怎么不谦就谦就别人?设身处地的相像,你要是你爱豆的话,你会在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到一个容貌一般的女孩子的情况下,突然间就对对方神魂颠倒么?
道理都是一样的,条件差的追求你,你不想迁就。凭什么人家别人就得迁就你?
男明星的女粉丝,是这样的情况。其实女明星的男粉丝,情况也是类似。
你一个月就赚的三五千块钱死工资,容貌也没有帅得惨绝人寰,也没有什么特长。人家大美女明明能一辈子开心的过着富足生活,凭什么就跑来迁就你?
所以徐清自己,对追星的这些行为,真的是没什么赞同感。他自己的话,觉得自己就是下下辈子,应该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
可是在娱乐行业混迹的徐清,同样很清楚。实际上的话,娱乐圈这里,明星想要混得好,还真少不了这些追星族的支持。
所以徐清自己不会这么做,但是也不会主动去阻止别人就是了。
很多经纪公司,禁止麾下的艺人谈恋爱。而一些明星明明早就结婚了,可是偏偏要隐婚,不告诉别人。
说到底,都是因为粉丝对偶像的忠诚度,很大程度上确实是和偶像是不是单身有很大的关系。
但是徐清这里的话,倒是暂时没有类似的规定。其实说到底,人家别人做娱乐行业,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商业化的事业。这年头,但凡和商业化挂钩的东西,妥妥都是要追求最大回报的。
简单来说,就是要榨取所有的剩余价值。
让麾下的艺人保持单身,其实这都是不能放进具体合同里面的内容了。不只违法,简直不人道。
可是实际上的情况是,确实是有很多类似的经纪公司,有类似的规矩。而且这一类的隐藏规矩还不只一种,归根结底就是一些不合适放在正规的法律条款里面的内容。但是经纪公司还是做出了这样的要求。
实际上的情况是,在娱乐圈这个行业里面。普通的艺人绝对是弱势的不能再弱势的群体的。
人家就是提出这样不规矩的要求,就算违法,就算你违规也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责任。可是实际上的情况是,这些艺人,还是不敢轻易反驳。
说到底,艺人就是弱势群体。在你成名的第一步的时候,人家娱乐公司和你签的合同,九成九都是有些霸王条款的。
倒不会有什么规定不能谈恋爱,但是事实上的话,有违约金那一项,其实也就足够了。
一般的合同形式的,公司给艺人提供多少的帮助。例如要是歌手合同的话,有时候就会有规定多长时间投入多少资金给歌手打造第一张专辑这样的内容。
而在有保护歌手利益的内容的同时,当然也要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公司的合同条款。
总不能人家这里花费大价钱把你培养了出来,回头你心情一时不爽,立马转投别的公司下面吧?
所以艺人合同里面的违约金条款,其实是法律都保护的内容。
同时法律还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于普通岗位的人员的话,其实也不是很多。可是艺人培训,这就不是简单的几个钱的问题了。说到底,其中可操作空间太大。
就如萧子腾这里,可是跟着林骏杰这里集训的。徐清要是按照林骏杰的身价给萧子腾提出违约金上限的话。一走人违约金数量漆面几百万,谁敢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前解约?
林骏杰这里,是因为和徐清的关系,所以才决定抽出时间教导一下萧子腾的。可是这一点,徐清和林骏杰知道。别人不知道啊?
所以就算徐清在艺人合同里面就把请动“林骏杰”这位大神做导师的费用,估值个几百万。谁敢说不值得?!
当然,徐清是没有这么坑人。但是简单来说,其中可操作的空间确实是太大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艺人,都是不得不要受到艺人公司的制约的。
艺人公司在私下的场合里面,提出不准谈恋爱这样的要求。旗下的艺人的话,根本是不敢违背的。
没错,非正规合同内容,名义上确实没道理因为这样的原因,而对你有什么惩罚。
可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人家公司要是想整你的话。简直和玩一样。
艺人合同里面一般是有一定的培训条款、工作条款的。明面上,确实是保护艺人的利益。
可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你看起来以为对自己已经很不错的条件,其实只是很低的一个标准。
人家既然要给你出唱片,肯定不能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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