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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主与仆(1 / 1)

第三十七章主与仆

自从周梦臣敲定等良贱之事,很多事情都接踵而来。

特别是徽州,江南,浙江,福建,江西等地,一时间有大量的案件汹涌而来。让人应接不暇,有主告仆,有仆告主的,总之,简直好像是点燃了爆破筒。

甚至激烈程度,甚至比周梦臣想象的更加激烈。

这是因为这些矛盾本来就深植在地方。周梦臣如果不管,在几十年后,也会爆发出来,那就是北方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想相呼应的南方奴变。

虽然而今矛盾还没有发展到要爆发的程度。但并不是说这矛盾就不存在。

在周梦臣等良贱的政策之下,很多事情都激发起来。

周梦臣细细分析,总计上有几大类。

第一,就是主告仆。有奴仆知道朝廷政令,不愿意为主家束缚,要脱离主人,但是这些世家大族就不愿意了。就将这些人的吃穿用度算成欠账,甚至还有这些奴仆之前所欠的钱,一并算上,要求奴仆还钱。

这让周梦臣也有一些头疼。

这些世家大族的手段,就比魏国公强多了。

毕竟法不责众,周梦臣不可能将事情做的太绝。而这些欠账也是真的。地主对百姓的盘剥,周梦臣也不是第一次知道,而且让良民成为奴仆最简单的方法,让他们欠下高利贷,最后只能卖儿卖女,最后自己卖自己,成为别人家的奴仆。

处理这一件事情,就需要技巧了。

周梦臣首先,要各地方查,有没有超过太祖皇帝当今的法令,即利息不能超过本金。凡是超过本金的通通作废。如果利息不超过本金。则承认这欠款的合理性。

就由朝廷出面担保,从银行之中借钱还上,但是此人必须迁居海外,或者东北。

其实,周梦臣也知道,各地新开拓的地方,都是需要人的。不仅仅是朝廷需要,刚刚在各地扎根的各方势力都需要。因为,即便有一些当地土著参与劳动,也需要一些自己人来看管。

也就是说,新开发地区,与大明内陆劳动力,有则巨大的差价。

正是如此,周梦臣才不担心这一件事情赔本,让银行不肯承担。

具体到一个人二个人,或许这一件事情很容易出问题。毕竟,海上风波恶,移民是有一定的死亡几率的。某个人死了是很正常的。但是扩大样本,大部分都能赚的。

而且银行也是需要成本的。一定的坏账率也是很正常的。

更不要说,还能得到朝廷,最少是周梦臣内阁的关照。这买卖自然是可以做的。

第二,就是仆告主。

这里面的事情就多了,其中很多细节,周梦臣都不忍直视。虽然很多士大夫家族,都对外宣称自己诗书传家,善待下人。但是真的家教很好,对奴仆非常好的人家,自然是有的。

但决计不是全部。

大宅门里面的事情,到底是什么样子。很多人都知道,那是一个不知不觉就吞了人命的地方。

只是,在这一件事情上,周梦臣却不能做青天了。

一来这事情非常非常普遍。

毕竟家仇不可外扬,有些事情为了保密,杖毙几个下人的事情,也是有的。周梦臣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但是周梦臣知道,他的弟子家中,他的盟友家中,这样的事情,都是有的。比如殷家。

殷正茂是一个狠人啊。为了保证殷家在蒸汽机领域的优势,为了防止自己家的秘密泄露。殷正茂到底弄死多少人,周梦臣不知道,但是他知道,风声都传到他耳朵里面了。决计不是一个两个。

不过,这样的事情,在明代传统道德观念之中,也不觉得不对。

吃里扒外,出卖主家,自然要以正视听。

周梦臣能做的,也仅仅是去信让殷正茂注意影响。

于是这样的事情,再也没有传到周梦臣耳朵之中了。但是这样的事情就没有了吗?未必。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道德观念,周梦臣虽然有改风易俗之心,但也不能莽撞。所以,他只能就这一一系列案件。做出决断。

也嘉靖四十七年六月为准,在此之前,有主杀仆,一律按前律。也就是罚钱。如果性质恶劣。也会有其他惩罚,但不会有死刑。

在嘉靖四十七年六月之后,那就按新律为准。杀人者偿命。

这也是无奈之中的选择。

不过,周梦臣还是给了地方官的自主行动的权力。

一般地方官都是按这上面来,不过是补偿给受害者一些钱财而已。

但是海瑞却不一样。

一些常年在某家的家仆,岂能不知道某些人阴私之事。海瑞就从这一方面出发,将这些世家大族的黑料给翻出来,首当其冲的就是魏国公府。

海瑞气势汹汹非要将魏国公府给连根拔起不可。

当然了,海瑞之所以如此,也是敲山震虎,魏国公府在海瑞面前都不招架,其他人家自然不敢顽抗朝廷。如此一来,其他事情的推行,就容易多了。当然了,明面上的针对没有了。并不代表暗里就没有小九九了。

这一场明争暗斗不会轻易结束的。

最后,就比较复杂了。

有主告仆的,也有仆告主的。

这些就没有那么多人命官司了,大多都是经济纠纷。

而经济纠纷也分外难断。

一句话,奴仆的家产到底是不是主家的家产?

就好像是红楼梦之中,管家赖大家私数十万。这数十万家产,都是从贾府之中搞出来的,按理说应该是贾家的。但是在江南更多的是,主家放出奴仆,虽然有奴仆的名义,但却有自己的独立家私,又因为这些年商业上的发展,一下子比原本的主家有钱了。

这类奴仆一方面,想要脱离主家。一番又垂涎主家的一些东西。比如名声,官场上的关系。

在大明有钱固然是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单单有钱,却是远远不够的。

于是,这方面主家与仆家就闹出很多矛盾。

有主家想要吞并仆家的财产的。因为他们觉得,人都是我家的,这些财产也是我家的。有仆家,想将自己洗白的。有一些仆家,想办法改为主家的姓,写进主家的族谱,摇身一变,就成为某位官宦世家的小少爷,有了这个身份,能与高门大户结亲,能参加科举考试,甚至能以主人家先人的名头,去外面招摇撞骗。

甚至更有甚者,遇见主人家子嗣单薄的话,未必没有想吃绝户之想。

本来,是各有各的矛盾。但是经过周梦臣一纸政令,让这些矛盾集中爆发,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所求的。让各地地方官尤其难办,特别有些家族都是世仆,事情一纠缠,就跨越数代人,说当年某某主说过什么什么话,而这位某某的骨头都稀巴烂了。

怎么去查证?死无对证。

清官难断家务案,这事情更是家务案之中的家务案。而且这些奴仆的家产,到底是主家托付给他们经营的,是主家财产一部分。还是他们自己勤勤恳恳赚出来的家产?也搞不清楚。

各说各话。

至于那些“名为主仆,实同兄弟”的话,到底是客气话,还是真要将这奴仆列入族谱之中。另算一房,算是义子嗣子?

反正一团乱麻,地方官纷纷叫苦不迭。根本不知道,这些案子该怎么判?

周梦臣看见这些案子,也觉得头疼,心中忽然一动,暗道:“这是危机,也未必不是机会。”

什么机会,修订商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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